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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民政局 沪教委基〔2005〕73号
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、上海市卫生局、上海市民政局
关于印发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
各区县教育局、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:
随着上海社会经济发展、科技进步,以及本市0-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,0-3岁儿童的早期教养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,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作为学前教育一种新型的形式应运而生,它面向家庭、社区、给家长以及看护人员以科学育儿指导,给0-3岁儿童提供活动场所,满足了家长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的愿望,受到大家的欢迎。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(单位)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3〕13号)也明确规定了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至2007年0-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应普遍接受科学育儿的指导。
鉴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是一桩新生事物,所涉及的服务内容是对3岁以下的儿童早期教养的指导,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。我们根据0-3岁儿童的发展特点,结合早期教养指导工作实践的要求,特制订了《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本区(县)实际贯彻实施,并将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市教委(联系人:何幼华,联系电话:23116702)。
附件: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
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
上海市卫生局
上海市民政局
二○○五年八月二十三日
主题词:幼儿教育 机构 管理 规定 通知
抄送:教育部基教司、市总工会、市物价局、市农场局、市妇联、中福会。
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9月2日印发
(共印70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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